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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八)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来沪投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九)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或重点发展领域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诚信记录等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其主要投资者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十)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安排就读或借读。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
  (二十一)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帮助各地来沪企业“借船出海”、“借梯登高”,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为各地来沪开展经贸和各类推介活动提供相关协调服务。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加强与劳动力流出地政府在信息交换、人员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双向合作。
  五、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合作交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协调、部署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事项。加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信息交流沟通、合作项目协调服务、重大经贸活动联系落实、服务上海驻地企业等方面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合作交流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充分发挥上海的综合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区县现有各类服务平台的开放互通、资源共享。健全合作交流数据统计制度,加强分析研究,加强综合协调,为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加强在人才、科技、教育、文化、会展、交通、知识产权等方面为长三角和全国的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着力形成全方位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增强城市辐射集聚功能。
  (二十四)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合作交流工作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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