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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九)积极支持、鼓励在沪企业到对口支援地区投资经营、开发实业。对去对口支援地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及合作开发项目,给予各方面便利和相关政策激励,为对口支援地区来沪开展招商引资、人才招聘等提供服务。
  (十)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开发合作。互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开展各类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的短期培训,继续选派青年志愿者、教育医务工作者以及离退休专家到对口支援地区工作。加大对对口支援地区农村“双带”(带头致富、带领致富)人员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力度。
  四、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全面加强和改善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工作,努力为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对来沪投资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与本市企业与个人投资经营的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各地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发展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重点支持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从事金融、物流、信息服务、会展、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大力扶持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投资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船舶、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国内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资本以及个人投资上海社会事业与公益事业。对来沪投资者,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采用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
  (十四)支持帮助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公开公平参与对上海企业的购并与产权交易转让。
  (十五)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对各地来沪投资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享用“绿色通道”。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誉良好的,年检时可采用申报备案制。
  (十六)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在本市逐步建立商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各地企业提供商标的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法律法规培训、策划运作、价值评估、转让交易、人才服务等服务。
  (十七)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奖励活动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有关行业协会、机构,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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