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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立足共赢,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合作
  (三)按照国务院将下发的《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批准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与苏浙两省规划协调,推进部门沟通联系,组织好、实施好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重要项目、重点专题,加强上海与长三角在产业、交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能源等方面的区域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整体竞争力提升。
  鼓励本市企事业与苏浙两省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的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建设协调推进。
  充分发挥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定期座谈会、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等的作用,引导、推动、鼓励本市各部门、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与苏浙两省的相关单位加强合作,以多种形式参与研究、提出和推进长三角地区合作。
  突出重点,完善政策,积极推动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建立一批区域性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积极探索在行业标准、规范、规则、知识产权、企业诚信、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反垄断等方面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积极参与推动长三角与环渤海湾、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交流,加强不同区域在科技研发、市场体系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合作。
  (四)积极参与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建设,自觉融入推进长江流域联动发展的进程。支持和鼓励上海企业与沿江港航企业多渠道合作,实行优势互补,共同推进长江流域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利用上海内外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长江流域引进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提供相关服务。
  发挥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的作用,加强对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的专题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参与长江流域开发建设。推动加强长江流域各相关城市的规划衔接、信息交流,着力推进沿江特色产业带的完善发展,有序促进沿江城市间产业合理转移。
  (五)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加强与不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进上海产业、技术、管理等优势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的结合,大力利用上海的“种源农业”、“设施农业”、“服务农业”和农业科技,为西部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提供支持,鼓励金融、中介服务、连锁商业、连锁酒店、旅行社等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机构加强与东北地区企事业单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优先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利用上海各类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加强上海与东北在重大装备、科技研发、国资重组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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