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信息化推进机制,理顺信息化发展体制
(一)完善信息化推进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凡涉及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政策和事项要经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切合我区实际的信息化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体制。进一步加强领导小组对全区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管理模式,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职责。强化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资源整合、投资审核、绩效考核、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信息化投资机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和支持、引导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关键领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扶持电子政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软件产业发展、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等。各级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都应向信息化建设项目倾斜。鼓励地区、部门和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支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我区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行动计划,加快自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议制度,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相关的技术指标进行评审论证,以便从源头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积极探索信息化建设和运行外包模式。
(三)建立区域信息化协调发展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差距,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和城市、偏远地区和发达地区不同的扶持和支持政策,缩小“数字鸿沟”。深入推进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信息化。扩大互联网影响,加快实现“网络到乡、信息进村”,开展信息服务,创造机会均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一、促进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环境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关于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软件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区在推进信息化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信息网络管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共享交换管理、国家涉密信息管理、政务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加快出台关于促进信息化发展、政务信息公开、电子商务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等的法规、规章,营造有利于我区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