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统计网络建设还未完成,特别是旗县级数据处理平台还未建立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高度重视,加快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统计部门信息网络连接。实现自治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联网直报和超级汇总。建立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门户网站,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严格执行和完善统计标准
旗县级统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建立适合区情、满足统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统计标准体系。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城乡分类标准、产品分类目录、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个人支出分类标准。加强对全区范围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标准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标准审定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标准。
三、积极推进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国家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重视支持国家调查队改革,积极配合,确保国家各级调查队改革和建设的顺利开展。国家各级调查队承担地方调查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地方政府应予以支持和帮助,确保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处理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属于地方统计局统计的,以地方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方性统计法规体系,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根据
《统计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