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调查。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各企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力争每两到三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兼)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要把熟悉统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大力加强基础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统计工作,特别是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能源生产、消费和流入流出统计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比性,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能耗公告制度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节能降耗的监测、考核工作,为实现我区节能降耗的最终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下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统一规范的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搜集渠道。有效协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着力规范和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完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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