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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

  (一)重点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切实帮助旗县(市、区)统计部门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同时,要保障基层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要做到以下“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为保证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从机构上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统计工作人员。
  2.人员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1至2名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具有从业资格。为确保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能够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应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3.设备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用于统计工作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
  4.经费到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旗县(市、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
  5.制度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等。
  6.工作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所承担的统计工作职责和任务并登记在案,整理好历年统计资料并建立统计台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部门统计应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或行政登记资料。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要求,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并保证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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