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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消防人员职业培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各县区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许可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意见》要求,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市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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