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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建立适应不同保障对象、分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化补贴进程。

  第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监管。实施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有区别地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控制不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严格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收,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格执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杜绝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房进入市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施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实现销售合同及时备案制度;严肃查处不履行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蓄意延缓项目施工进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商品住房销售专项检查,对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不售、发布不实房屋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等行为,给予坚决查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和稳定市场心理预期。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大力发展存量住房市场,规范租赁市场,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采取租购并举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规范市场管理,出台《巢湖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巢湖市住宅区配套公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巢湖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巢湖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建立完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和供应结构,同时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指导,以“四节一环保”为标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与节能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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