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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
│      住院医疗费用      │          支付比例          │
│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
│     起付线-5000元     │   60%   │   55%    │  50%   │
├─────────────────┼───────┼────────┼──────┤
│     5001元-10000元     │   70%   │   60%    │  55%   │
├─────────────────┼───────┼────────┼──────┤
│      10000元以上      │   80%   │   70%    │  65%   │
└─────────────────┴───────┴────────┴──────┘

  第十六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
│       全年医疗费用       │        支付比例        │
├────────────────────┼───────────────────┤
│       601元-2000元        │         50%         │
├────────────────────┼───────────────────┤
│       2001元-4000元       │         60%         │
├────────────────────┼───────────────────┤
│        4001元以上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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