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
│ 住院医疗费用 │ 支付比例 │
│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
│ 起付线-5000元 │ 60% │ 55% │ 50% │
├─────────────────┼───────┼────────┼──────┤
│ 5001元-10000元 │ 70% │ 60% │ 55% │
├─────────────────┼───────┼────────┼──────┤
│ 10000元以上 │ 80% │ 70% │ 65% │
└─────────────────┴───────┴────────┴──────┘
第十六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
│ 全年医疗费用 │ 支付比例 │
├────────────────────┼───────────────────┤
│ 601元-2000元 │ 50% │
├────────────────────┼───────────────────┤
│ 2001元-4000元 │ 60% │
├────────────────────┼───────────────────┤
│ 4001元以上 │ 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