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3日)废止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