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料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委派专家组织现场考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命名
第十四条 经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委员会审议,原则通过拟命名的重庆美食街(城),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众信息网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美食街(城)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予以命名,授予“重庆市级美食街”的称号。不予命名的由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委员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之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美食街(城)坚持严格标准、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级美食街(城)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美食街(城)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商委报送统计数据和美食街(城)的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美食街(城)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的命名不搞终身制,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委员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市级美食街(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委取消美食街(城)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一、复审不合格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定位为美食街(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申请书
(美食街(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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