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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符合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
  二、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形成规模,运行正常,在本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美食街应具备条状分布、沿街设点的特征。长度不低于800米,经营店铺80个以上,其中餐饮店铺数应达到70%以上,或餐饮经营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总额1.5亿元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室内外停车位1000个以上。
  四、美食城应以在独立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内设点为特征。店铺50个以上,其中餐饮店铺数达到80%以上,经营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总额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室内外停车位300个以上。
  五、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完善,经营消费环境良好,能为经营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交通便利、人流畅通,建有盲人、残疾人专用设施、停车方便。
  六、拥有品牌企业、地方风味和老字号等餐饮店铺。
  七、建筑风格与区域功能、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具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能够体现所在地的餐饮文化和风貌。
  八、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厕所、交通、停车等设施和条件。符合有关部门对餐饮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标准。
  九、所在地政府支持,街(城)管理规范,具有专门的美食街(城)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十、业态设置多样。美食街(城)内应设有中餐、火锅、小吃、快餐、西餐、酒吧、茶楼、咖啡馆、休闲娱乐等经营店铺,整体经营状况较好。
  十一、街(城)的建筑、标识、橱窗、灯饰、人文景观等风格突出。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美食街(城)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按照命名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命名重庆美食街(城)应提供下列资料各一式两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重庆市级美食街(城)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美食街(城)的基本情况。
  五、美食街(城)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7英寸彩色相片5张以上。
  六、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经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申请人将全部资料报重庆市级美食街(城)的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命名申请后,由评审委员会委派专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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