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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提升重庆餐饮业的整体形象,集中展示巴渝餐饮文化,规范美食街建设,我委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6〕104 号),制定了《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打造美食街(城),为打造美食之都努力奋斗。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重庆餐饮业的整体形象,集中展示巴渝餐饮文化,规范美食街建设,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6〕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经营餐饮为主的美食街(城)的命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工作。
  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和命名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美食街(城)的业务指导。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市级美食街(城)的命名和业务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美食街(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美食街是指以餐饮为主,汇聚餐饮、休闲娱乐店铺,特色突出,餐饮文化浓厚,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餐饮休闲娱乐消费的街区。
  美食城指在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群体内,以餐饮为主,汇聚餐饮、休闲娱乐店铺,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餐饮休闲娱乐消费场所。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市级美食街(城)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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