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选:
1.个人申请:省、市、县支教人员应统一填写《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由派出单位审核批准后存入个人档案。
2.确定人选:各市、县和有关学校要按照支教人员名额分配表,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选定支教人员,并将《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支教人员名单》(附件3)报省支教办备案。
4.分配去向:省、市、县支教办公室应做到“四定”,即:定人、定校、定学科(按上报统计各专业数量)、定人数。原则上省级选派的支教人员去中学支教,市、县选派的支教人员去中学或小学支教。
四、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在所教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基础知识和五年以上教学经验,能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
(三)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法灵活、能够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饱满;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保障措施
(一)选派期间,支教人员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
(二)根据陕政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对支教人员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交通费,2000元生活补贴;对支教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记入本人档案,寄回原单位处理;对选派后不到基层支教或未履行服务年限者,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在规定晋升职称年限内,推迟三年方可申请;支教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由省、市、县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自“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应对支教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和评选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支教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六、总结经验
按照省上年度计划安排,各级支教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思路,加强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力度。同时,县上相关部门和学校要组织本地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支教教师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提高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教育教学水平的实质作用,为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今后四年的支教工作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