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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5号 2007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出台地方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规范车船税制度、实现内外税制统一、改革完善地方税制、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自治区及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建立车船税收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对违反规定不配合税务部门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自治区将视情节分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预算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缴纳(下同)。在我区境内跨县(市、区)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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