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 (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减免税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土地,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