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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引用事例、数据要准确;
  (四)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政务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本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上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发送下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原则上应执行分级管理,逐级汇总上报。下级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专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审核签发制度:下级环保部门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或授权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信息通报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下级环保部门通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报送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约稿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下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出政务信息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文字和报送时间要求。承办单位要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保质上报。
  第十七条 定期分析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报送和采用信息的分析,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信息保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涉密政务信息实行严格管理,消除薄弱环节,严密防范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保障手段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配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确保政务信息传递渠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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