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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六)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要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五)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如实反映情况;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协调本部门有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稿件,并审核、修改;
  (三)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与出席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范围与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简况;
  (三)同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四)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五)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六)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反映,民间环保组织的动向等;
  (七)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八)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文字简练,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态发展过程,防止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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