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
  审查发放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二、管理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138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三、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所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乙方参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乙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委托书规定,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并在发放备案证明后七日内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落实。强化本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杜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责任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