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经营、储存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与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甲方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可撤销委托事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实施行政审批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行为的。
(四)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造成甲方国家赔偿的,赔偿金由乙方支付。
(五)乙方应收集和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六、委托期限及规定
1.委托期限为2007 年 2 月 15 日至2008 年 2月15 日。
2.若期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据此发布的文件,有权变更委托期限。
3. 本委托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报市政府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3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委托书
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签订本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