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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1.在实施行政审批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行为的。
  (三)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造成甲方国家赔偿的,赔偿金由乙方支付。
  (四)乙方应收集和汇总上报酒类(除白酒外)商品产、销情况。
  六、委托期限及规定
  1.委托期限为2007年2 月 15日至200 8年2 月 15日。
  2.若期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据此发布的文件,有权变更委托期限。
  3.本委托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报市政府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行政审批委托书

  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危险化学品(剧毒、成品油除外)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查有关问题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
  (一)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二)危险化学品(剧毒、成品油除外)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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