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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一、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
  酒类(除白酒外)商品生产许可。
  二、管理依据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三、委托范围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实施所在区县(自治县)酒类(除白酒外)商品生产许可。
  2.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委托审批方式。企业申报酒类商品生产许可按照甲方渝商委发[2005]1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规定内容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
  2.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限。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酒类生产许可时效按食品加工企业许可证三年期限审批。原由甲方已审批核发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未超过时效期的,可继续使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向乙方提出换证申请。
  3.实行许可备案制度。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由甲方统一制作、签章。乙方应在颁发许可证书后七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甲方备案。
  4.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1]186号文的收费标准每个10元的工本费收取。
  5.其他。国家和地方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新规定执行。
  五、责任规定
  (一) 乙方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含质量、卫生、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甲方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可撤销委托事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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