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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加强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加强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90号)文件要求,现就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加强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燃放安全认识。

  2007年春节期间,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商贸、和谐重庆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燃放爆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182号)要求,尽早做好各项安全应对准备工作,督促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CNG加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制定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强化监管,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向周边单位和群众印发有关防火、防爆的宣传资料和安全防火知识,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做到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加强安全警示标志的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在危险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设立醒目的“百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重点部位张贴“禁火禁放”安全警示标志,并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让市民在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能看清这些禁区;对未落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要责令限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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