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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的通知

  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作出的评价和作出的不准确的评价,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撤消。
  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对象,既包含集团公司,也包含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环保部门既要为集团公司确定环境行为等级,也要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对集团公司的评价,应在对其所属企业全部进行评价之后实施。对集团公司环境行为等级的确定,必须统筹考虑其所属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集团公司本部无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原则上以其所辖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的平均值计算;集团公司本部有企业的,确定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时,应根据其所辖各企业占整个集团公司的份额,酌情考虑其所辖各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
  五、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企业年度基本情况申报表》(晋环发[2006]361号)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有关情况。
  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应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焦化、化工、煤炭、冶金、电力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直接向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申报;其它企业按照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的规定,向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
  对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应予以扣分。
  六、对获得绿色等级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奖励,对被评为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被评价的企业必须在厂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首先应查看等级标识,对于拒不悬挂等级标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在当地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并在下一次评价时降低等级。
  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由负责评价该企业的环保部门向企业发放,并监督企业按规定悬挂。
  环保部门在向企业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识时,应向企业发放环境行为等级证书。
  八、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各市、县级环保部门申领。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和各企业不得自行制作。否则,一经查出,省环保局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企业被评价后,其环境行为发生重大改变的,环保部门应在下一轮评价时优先尽快重新确定其行为等级。
  十、《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晋环发[2006]115号)是指导全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和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是对《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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