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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306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在环保审批到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在全省内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焦化、煤炭,跨区域、流域重大项目等试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试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批意见时应明确提出环境工程监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工程监理。
  二、对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意见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为:(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施工期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工程监理计划,经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3)定期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便于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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