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镇历史地理、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
(二)村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三)村镇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宅院府第、祠堂、戏台、书院等)、文物古迹(城墙、地道、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寺院等)以及传统街巷的分布、保护状况等。
四、普查方式和责任分工
历史文化村镇和优秀乡土建筑普查由省统一安排,普查方式分为全面普查和重点调查两类。
(一)全面普查。
1、各市要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村镇和优秀乡土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和全部普查结束后,要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进行汇总上报。
2、县(市)建设局(规划局)、文物局(文化局)、文物保管所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聘请有关技术人员,采取拉网式全面徒步踏勘,通过查阅历史文献资料、走访当地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途径等获取信息,编制本地历史文化村镇和优秀乡土建筑普查成果报告。
3、省建设厅、文物局将在全面普查期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对普查成果进行抽查和实地核查。
(二)重点调查。由省建设厅、文物局在各市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选择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数量较多、保存较好的县(市)进行重点调查,组织部分高等院校成立专门的调查工作队,开展详细的建筑调查和建筑测绘工作,并对其它县(市)的普查工作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五、时间安排
全省历史文化村镇和优秀乡土建筑普查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09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7年6月-2007年7月。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调查的准备,开展技术培训,启动全省普查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2月。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全面普查。2007年7月-12月,完成30%的县(市)普查工作;2008年1月-6月,完成40%的普查工作;2008年7月-12月,完成其余30%的普查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1月-2009年6月。各市对辖区内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重点复查和成果汇总,上报省建设厅、文物局。
第四阶段,2009年7月-2009年12月。对各市上报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建立普查档案,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