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7]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解决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根据《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06)139号)和《关于落实“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函[2007]4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1. 彻底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污企业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关闭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3. 限期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不达标污染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废水处理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并实现零排放;
二、组织领导
开展饮用水源保护是地方各级政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各市、县政府负责人要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处理到位,并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省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选择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领导重点批示的严重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问题,作为重点督查对象,个案处理,挂牌督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共同推进。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新闻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连续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进度安排
1.2007年7月15日前,各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和划定,设立饮用水水源地醒目标志界碑,完成划定的保护区要向社会公布,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报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