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努力。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职责,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任务落实。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
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会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领导干部安排不同形式的法制讲座,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公务员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制定完善与公务员职业准入、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挂钩相配套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每年进行新颁布的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
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司法、执法活动,运用以案说法、辨理析法、庭审听证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国资、经贸等部门负责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法人培训计划,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负责并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校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