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坚持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农村地质灾害治理由省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各市、有关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是治理工程的实施主体。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
搞好农村地质治理治理,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动员安排。省人民政府安排部署2007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与各市政府签订治理工程目标责任书。
第二,方案报批。县(市、区)领导组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情况和类型,制订2007年度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级领导组进行初审。市级领导组制订全市2007年度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报省领导组审定。
第三,组织实施。市级领导组根据省领导组的批复,给各县(市、区)下达治理项目任务书。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治理工程。
第四,竣工验收。11月到12月,由县(市、区)级领导组编制完工报告,并提交验收申请;由省、市领导组组织地质、建设、工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资金安排与扶持政策
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分担,受益人适当负担。经测算,今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共需11.9亿元。按照省级重点补助,市、县分别配套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按照5:3:2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5.95亿元,市级3.57亿元,县级2.38亿元。治理工程政府补助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资金分担比例,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受益群众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治理工程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项目收费应当予以免收。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事务。市、县两级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市、县两级政府作为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要将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查,严格管理,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