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查询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开放的等级划分,实行查询权限的设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需要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时,联合征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提供无偿或有偿查询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依法进行披露。
4建立企业信用评估和评级制度。培育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估、信用评级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五)培育个人信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个人信用建设摆在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位置,从根本上提高全省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诚信意识。
1加强公民诚信教育。结合实施《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不断增强公民诚信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信用。
2大力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司法、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汇集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全省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六)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信用监管。
1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政府做好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和有效监管,建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违约率认定和公布制度。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级报告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信用惩戒和激励机制。依托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系统,发挥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联动作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税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