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任务
(一)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进执法巡查和突查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遏制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监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采取得力措施,清除死角,加强巡查,严防反弹。
2.深入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办对我省确定的柳林煤矿区、乡宁煤矿区、大同煤矿区、临汾市塔儿山-二峰山铁矿区、宁武煤矿区、岚县铁矿区等五个重点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着力维护重点矿区的开发秩序。在打击重点矿区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突出解决矿业权重叠、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实现重点矿区开发有序、持证矿山开发有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3.按照国家九部委要求,加快清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加大对各类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清理工作力度,对未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的,要在2007年6月底前基本结案。
4.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监管,着力构建打击非法采矿责任体系。要确定监管的重点勘查项目和重点矿山,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展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储量动态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等情况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矿产督察员的职责,调动社会各种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落实从巡查发现到报告、取缔,从制止关闭到查处追究的全方位工作责任制,要做到管理有台帐、行动有记录、执法有签字的环环责任卡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5.探索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简称“两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责任机制。对“两率”指标偏高的地区,要加强重点督查,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6.按照《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98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等15个文件的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