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的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山西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省军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