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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在我省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在我省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民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中央和其他省(区、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民政厅救灾处处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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