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定。
4.印发。省部门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省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内容导则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自治区、市)制订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导则。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事件类别、级别划分、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预案管理等。
一、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预案应当划分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三、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