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省编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3)主办部门(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材料(包括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发。
4.印发。省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部门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已在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2.起草。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素齐全,与上级预案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省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
3.审核。省部门应急预案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办部门(单位)将应急预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预案初审意见书》。
(2)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省编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3)主办部门(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材料(包括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