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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立项。《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兄弟省(市、区)总体预案,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对省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经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4.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报国务院备案。
  5.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已在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2.起草。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素齐全,与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省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预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3.审批。省专项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办部门(单位)将应急预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预案初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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