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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制订和完善地方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行政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订。
  (四)制订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应急预案。中央部属单位和部门的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五)制订和完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
  (六)积极推动应急预案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从各级、各部门到基层单位都要有应急预案,做到没有断层、不留空档,尤其要抓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以及能源、运输、军工、民爆等重点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知识家喻户晓应知应会人人熟悉。
  三、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指导原则
  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要准确把握制订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指导原则和内容要素,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注重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在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系统性。应急预案体系必须体现完整性,做到基本框架上下大体一致,主要内容相互有机结合,预案之间无缝衔接、不留空档。专项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部门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地方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二是科学性。要深入研究、分析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理、影响的范围和发展的规律,科学设定预案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同时,要注意吸取以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专家、管理部门和工作一线同志的意见,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针对性。在共性问题上强调上下一致和相互衔接的同时,预案的制订要符合实际,不能照抄照搬国家和省的预案,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特点,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应急性。应急预案的各种程序设计、组织结构都要体现高效率和“快”字当头,同时也要坚持损益合理的原则。
  五是操作性。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其内容必须具体、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明确有效的程序和依据,确保一旦有事,能用得上、行得通。要力求避免上下预案“一般粗”、规定不具体、工作流程不明确、执行主体定位不准确、预案内容与实际脱节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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