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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要求,现将我省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认识
  认真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预案》)中明确指出,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限时完成。
  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总体预案》的内容要求,做好相关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核备案(应急预案编制审核程序见附件1)。对原已制订有预案的,要对照《省总体预案》,按照新要求、新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确保预案内容衔接一致。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基础上,抓紧搞好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力求应急预案体系和机制建设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互衔接”的总体要求。
  (一)制订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由明确的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完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按有关要求报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制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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