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户数、编制、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清理。
(一)户数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清查工作范围,依据人事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文件,对所属单位机构户数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将应纳入范围的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汇总上报;
(二)编制及人员状况清查。包括对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岗人数、离退休人数、临时聘用人员等的清查。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在职状况、职务级别情况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的档案登记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的批复文件进行核对,并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对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账表、记账凭证、实物卡片等进行系统的清查核对。
(一)经费来源清理。按其经费的来源、数额、用途等逐项清理。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拨付的年度作经费、专项经费、补助经费,要对经费拨付文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清理。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资金,要核对资金来源的政策规定、资金划拨的会计凭证;
(二)非税收入的清理。与收费批准文件核对,核实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的情况。对未入账的收入必须登记入账;
(三)经费支出清理。要核对支出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问题;
(四)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账表、记账凭证、实物卡片等要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查看账证、账账,账卡是否相符;
(五)对清理出属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误,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进行调账。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要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明资产价值、数量、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用途和使用情况(指自用、内部经营、出租、出借、委托经营、对外投资、毁损、待报废、闲置、其他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登记,做到账、卡、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