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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经产业[2007]129号)


各市经委:
  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不能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需由省级经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这是产业政策职能中一项新的工作。为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现就有关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辖区内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请各市经委承担产业政策职能的工作部门予以受理。
  二、企业要向所在(或迁入)市经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同时出具申办生产许可证材料、相关证明文件及企业情况介绍等材料。市经委收到企业核查申请后,要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首先要对申请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是否属实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市经委以正式文件向我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请示),并作为我委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在审核工作中,对企业生产装备工艺水平和生产能力要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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