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抽查情况的通报
(津安监管一字[2007]57号)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和《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文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市31处建筑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检,对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是在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率低。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抽检安全网56片,合格4片,合格率7%;密目式安全立网58片,合格0片,合格率0%;安全带60条,合格14条,合格率23%。
二是在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三无产品”比率高。被抽检的施工单位中有24家使用无“三证”的安全平网,占85.7%。
为了加强对特种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采购、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产品。
二、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