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确保造林质量。要坚持把提高造林质量放在首位,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造林质量。一是加强作业设计管理。要认真做好造林绿化项目的作业设计与审核工作,切实做到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坚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先施工、后设计的现象。二是加强种苗质量监管。要严格执行《
种子法》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种苗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管,确保使用良种壮苗造林。要禁止随意调苗和使用未经试验的外来树种进行大规模造林。三是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真正做到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乔则乔、宜灌则灌,要积极引导和大力提倡发展混交林,新植混交林比例要达到30%以上,单个无性系集中连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500亩,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其中,新植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要达到60%以上。四是要牢固树立抗旱、防旱意识,提前做好抗旱设施维护、抗旱保苗、补植管护等工作。五是要加强造林质量全过程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报帐制等制度。要认真落实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造林绿化质量和成效。六是加强营造林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营造林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服务,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各地要围绕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制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
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农村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强化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政策,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林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种所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大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扶持力度,对经营规模大、造林面积多、经营效果好的非公有制林业主体,要给予政策扶持。要加强对非公有制造林主体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报务,结合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市场信息、良种壮苗、综合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