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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实地考察。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驻宁部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自治区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察组,深入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听取汇报、现场提问、实地检查,然后汇总情况,进行评分。
  (三)集中评议。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申报市、县(区)开展双拥工作总体情况,并进行现场打分。
  (四)综合初评。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创建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进行初评,拿出初评意见。
  (五)领导小组审定。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专题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产生双拥模范城(县、区)及名次。
  (六)公示。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届考核评比结果,包括总名次和分类得分情况,通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15天。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命名;宁夏好军嫂、自治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创建双拥模范活动优秀组织者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
  第十七条 对各类模范(先进)颁发奖匾、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章 命名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双拥模范创建活动的领导,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双拥模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地、各部队要制定本地区创建双拥模范活动总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总结表彰先进。
  (二)各地、各部队要加强双拥宣传工作,建立宣传信息平台,及时汇报工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三)各地、各部队要建立双拥模范档案管理制度,不断积累资料,加强全程管理。
  (四)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的检查考评,要在其自查基础上,每年复查一次,结果作为下一届评选的重要依据。
  (五)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各地应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解决措施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每次评比时,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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