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地级市申报的自治区拥军优属模范个人、“宁夏好军嫂”必须是各地级市拥军优属模范个人、“好军嫂”,经各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征得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和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作为候选人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
自治区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经属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考核,并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经宁夏军区政治部审核,作为候选对象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创建双拥模范活动优秀组织者在直接从事双拥工作的军地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中产生,经各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属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提名、审核,并征得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和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作为候选对象,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
第十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按照属地列入各地级市推荐范围。
第十四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中产生,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夏军区批准,并征得兰州军区同意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第四章 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必须严格标准,实行竞争机制,坚持择优排名。采取上级双拥办评估、实地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平时创建工作成效与评时检查考核相结合,条块意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上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五个地级市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出名次,并按照一定系数将历年名次转换成分值,作为各市历年双拥工作评估成绩。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所辖市、县(区)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出名次,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定系数将历年名次转换成分值,同时,依据每年各市、县(区)对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加权平均,作为各市、县(区)历年双拥工作评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