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双拥模范创建考证标准,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执行。
第二章 命名表彰类型及期限
第六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的命名表彰类型:
(一)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
(二)自治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
(三)自治区拥政爱民模范单位
(四)自治区拥军优属模范个人
(五)自治区拥政爱民模范个人
(六)自治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军地双方)
(七)宁夏好军嫂
(八)自治区创建双拥模范活动优秀组织者
第七条 对群众性双拥创建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先进单位,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命名表彰每四年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九条 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在自查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区)”。
申报时需提供申报表、申报事迹材料及相关资料。申报事迹材料的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4年来双拥工作总体情况、主要成绩、经验和特点;二是对照“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标准”逐项反映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地级市申报的自治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必须是各地级市的模范单位。前者由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征求被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后者由属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考核,并征求所在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由宁夏军区政治部审核,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
各地级市申报的自治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必须是各地级市军民共建先进单位,由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征求被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军分区(警备区)意见后,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附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