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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发[2007]11号 2007年2月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人武部,驻宁各部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凝聚力,提高全区双拥工作的整体创建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创建活动要坚持标准、动态管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组织、驻宁部队及全体军民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第三条 双拥模范(先进)是在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为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表彰的先进典型。双拥模范城(县、区)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崇高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活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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