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补办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30号)
各市林业局,厅内有关处、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2003年我省统一换发(申领)了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此证有效期为四年。由于近两年一些新调整到执法岗位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无法正常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省林业厅决定为这部分人员补办《林业行政执法证》;同时,为部分执法证有误的人员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现将我省补办执法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申领)的条件
1.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仅指2003年9月统一换发(申领)执法证人员中证件印错的。
2.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二、换发(申领)具体事宜
具体事宜见《关于换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林办字[2003]157号)。执法证件编号按各市、各单位的编号范围顺延。
每个《林业行政执法证》收取工本费15元,各地以市为单位将工本费汇至省林业厅法规处。
三、严格把关
各市、县,各处、站要严格掌握办证对象范围,对不属于直接执法岗位的财务、后勤等人员不予办理执法证件,临时工、合同工一律不得办理,对虚报岗位职务为非执法岗位人员办证,导致行政执法证件混乱并造成执法过失或失误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要认真校对报省厅的汇总件,确保照片、姓名和编号一致,以防再出现证件错印现象。
各市、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部署,务必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加盖公章,电子版邮liqiu_zhang8393@sina.com)和《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照片粘贴表》(一式2份)报省厅法规处,逾期不报或不交制作费的,将不予补办。
附件:1.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