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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33号)


各市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动物应急条例》,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及早发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降低疫情风险和危害,服务于国土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确定172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名单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新时期赋予林业部门的神圣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关心重视疫源疫病监测站可能面临的人员力量不足、工作经费匮乏、技术手段落后等困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人员及时到位到岗,早日投入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监测重点对象和区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监测站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域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主要工作人员,研究确定当前的重点监测对象和区域,防止出现遗漏现象。对本批监测站难以覆盖的其他区域,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监测站,负责开展监测工作。为强化责任意识,所有监测站须将监测工作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名单,以及确定的重点监测对象和区域,于2006年3月27日前报省林业厅野保处备案,以确保监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强化迁徙候鸟疫源疫病监测。随着气候转暖,大量候鸟开始远距离迁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本区域的野生鸟类迁飞通道、迁飞停歇地和集群活动区等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到位到岗进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及时准确地掌握迁飞、集群活动动态和疫情信息,制止人员、畜禽进入上述区域与野生鸟类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在监测过程中,一经发现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信息。

  四、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加强人员防护。野生动物疫情一旦出现,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其危害将难以估量。对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监测站要提前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好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在突发性野生动物疫情面前能快速、有序、安全地妥善应对,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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