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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林字〔2006〕22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精神,现将全省林业行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

  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园林绿化、森林公园、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等专业。

  三、评审标准

  1.评审标准仍按照《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辽林职改组字〔2005〕1号)和省相关职称文件执行。

  2.破格晋升人员,继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等文件执行。

  四、相关政策

  1.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时,对提交的论文数量不再做限制性要求,论文数量达不到规定数量要求的申报者,可提供反应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新、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相关资料,由评委会对其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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